代 理 词
审判员: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参加法庭审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恳请法庭予以判决离婚。理由如下:
我们知道,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稳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基础支撑,正常稳定的婚姻它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谁破坏了这些根本就是破坏了婚姻。本案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品德、爱好、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
从婚姻基础看,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姻观念认识的不成熟,草率盲目结合,进入婚姻殿堂的第一步主观上就是错误的,以致后来越走越远。并且被告隐瞒了真实情况,没有告知原告其已离过婚的事实以及隐瞒真实年龄。这本身对形成夫妻感情来说就是一种不诚信表现。在原告发现被告的隐瞒行为后,当即提出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根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进一步说明其领取结婚证纯粹是盲目草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从离婚原因看,一是婚前无感情基础,二是被告隐瞒了对原告是否决定与其结婚的决定性因素。且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根本无任何感情可言。正是由于被告的婚前隐瞒欺骗行为、婚后的暴力行为,导致原被告之间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从有无和好的可能性方面看,原告经过两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复原破裂的婚姻,而是抱着无所谓态度,只是拖个时间而已,从原被告的目前现状年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只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拖累,这与立法上离婚制度的宗旨是相悖的。
综上,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相互接触了解时间很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短短几个月原告即提出离婚,并从此一直分居;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维系破裂的婚姻,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根据《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认可,以支持当事人诉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代理人: 罗来峰
2010年8月16日